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国资委,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 8 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 2020 〕 1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20 〕 176 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财金〔 2020 〕 87 号)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
(一)医疗应急物资
1 、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 、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 、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二、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根据 8 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具体政策和办理流程请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三、 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名单申报流程
(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县区申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属于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口业务科室,由对口业务科室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科室将县区和国资委上报的名单审核汇总后按批次上报省发改委对口业务处室。
(二)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和市国资委,向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科室对口报送申请纳入省级名单的企业名单时,需将经过审核并加盖公章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和申报企业《承诺函》的扫描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电子版报送给市发展改革委对口业务科室。目前暂不报送盖章的纸制材料,如需要上报纸制材料及相关其它材料,另行通知。
(三)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科(股)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服务业科(股)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农业科(股)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体改科(股)负责食盐生产企业。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财金信用科(股)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并对申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对可修复的失信记录进行修复。
五、严格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及市国资委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将其调整出名单,并通知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及市国资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三)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市属企业应认真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按要求及时上报(原则上每周申报一次)。
(四)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和市国资委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状况审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请市国资委转发有关市属企业。
联系人:
市发改委工业科:梅琼,联系电话: 3310611,13304980616,邮箱: fxsgyk@163.com ;
市发改委服务业科:张智勇,联系电话: 2817800,13019866886,邮箱: zzy760601@163.com ;
市发改委农业科:李响,联系电话: 2817618,13941803119,邮箱: fx2817618@163.com ;
市发改委体改科:金晓东,联系电话: 2813158,15134037031,邮箱: fxfgw116@163.com ;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刘玉全,联系电话: 2813540,13795090993,邮箱: lsjl2005@163.com ;
市发改委财金信用科:牟学君,联系电话: 2816890,13500485928,邮箱: fgwcxk423@163.com。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3-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1).xls
税收政策承诺函表样.docx